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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2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章煌与傅新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章煌,傅新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民初2551号原告:陈章煌,男,199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傅新中,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陈章煌与被告傅新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章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新中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章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傅新中偿还陈章煌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1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31日傅新中因投资需资金向陈章煌借款12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0天,并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后经陈章煌多次催诉,傅新中未还款。傅新中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1日傅新中以投资需资金为由向陈章煌借款12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10天,按月利率2%计息。上述事实,有陈章煌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一份证实,且傅新中也未提出答辩反驳,故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傅新中向陈章煌借款12000元,有陈章煌提供的借条为凭,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期限届满后,陈章煌有权主张傅新中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及支付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对陈章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傅新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傅新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陈章煌借款1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12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3月16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元,由傅新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茂宁人民陪审员  叶金程人民陪审员  张玉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