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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执4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冉红瑞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术勋,高旭刚,冉红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4执4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术勋,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东旺乡支曹村,身份证号码:130634197310131311。被执行人:高旭刚,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羊平镇中村中心街37号,身份证号码:130634197906262814。被执行人:冉红瑞,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羊平镇中村8队111号,身份证号码:13063419760822271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术勋与被执行人高旭刚、冉红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冉红瑞已经履行完毕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4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4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苑雷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