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4执4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冉红瑞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术勋,高旭刚,冉红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4执4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术勋,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东旺乡支曹村,身份证号码:130634197310131311。被执行人:高旭刚,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羊平镇中村中心街37号,身份证号码:130634197906262814。被执行人:冉红瑞,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羊平镇中村8队111号,身份证号码:13063419760822271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术勋与被执行人高旭刚、冉红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冉红瑞已经履行完毕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4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4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苑雷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