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东辉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辉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02刑初233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东辉,男。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张东辉在绥德火车站候车室被延安铁路公安处绥德站派出所民警抓获,随后羁押在陕西省绥德县看守所。2017年4月20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7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辩护人刘朝辉,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公诉刑诉(2017)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东辉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永利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东辉及其辩护人刘朝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东辉于2011年5月10日以运城联通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在邮政银行运城营业部申请办理了一张额度为5万元的信用卡,自2015年8月26日开始逾期,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上门、电话催收,持卡人张东辉分文未还。截止到2016年5月9日透支本金49435.7元、利息2667.03元、费用17650.93元,本息合计69753.66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东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东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被告人张东辉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东辉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张东辉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被告人张东辉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东辉于2011年5月10日以运城联通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在邮政银行运城营业部申请办理了一张额度为5万元的信用卡,自2015年8月26日开始逾期,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上门、电话催收,持卡人张东辉分文未还。截止到2016年5月9日透支本金49435.7元、利息2667.03元、费用17650.93元,本息合计69753.66元。同时查明:被告人张东辉家属于2017年7月3日归还拖欠金额69753.66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2016年5月9日中国邮政银行个人金融部向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出具的关于张东辉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报案材料,证明张东辉恶意透支信用卡。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张东辉的身份,张东辉,男。3、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4月17日13时20分许,延安铁路公安处绥德站派出所民警马腾腾抓获在逃人员张东辉。4、2017年4月17日、4月20日(两份)、4月27日张东辉的供述,主要内容:我1998年大学毕业以后在联通公司上班,2015年辞职做生意,我以前没有受过公安机关的打击处理。因为引用卡没有还被公安局涉嫌信用卡诈骗上网的事带来派出所。我是2011年在邮政储蓄运城营业部办理的信用卡,信用卡的尾数是7595,全号我记不住了,我当时申请的信用卡额度是5万元,我是以运城市联通公司工作人员的名义申请的,我总共透支了49000多元,具体的我记不清楚了,我记不清楚利息和滞纳金我不清楚,但是我从2015年7月分左右已经无力偿还,我不知道利息和滞纳金是多少。银行人员多次给我打电话,也上门催收过,但是因为我自己做生意赔了没有钱偿还,后来我把手机号换了,他们也联系不上我。我透支这些钱用于自己的日常消费了,我没有收到公安机关的传唤证,因为我到外地躲债,家里人也联系不上我,所以他们收到传唤证也无法通知我。前两天我在陕西绥德坐火车时被铁路派出所抓获时才知道我被上网追逃了,在讯问过程中,没有对我进行刑讯逼供或诱供的行为。我之前在公安机关交代的属实。我知道自己犯罪了,尽快把信用卡还上。我知道我是因为信用卡诈骗被逮捕的。5、2016年6月24日何某同的辨认笔录,证实12张照片中10号是张东辉。6、2016年6月28日习某利的辨认笔录,证实12张照片中10号男子就是张东辉。7、2016年5月19日王某丹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运城分行的职员,今天我来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来报案,张东辉在我邮政银行办理了信用卡,透支69753.66元,其中,本金49435.7元,利息2667.03元,费用17650.93元目前为止没有归还且无法联系到本人,张东辉2011年5月10日办理的信用卡,在邮政储蓄银行运城营业部,卡号为:622××95,是张东辉本人办理的,张东辉信用卡的透支额度是49435.7元,张东辉到2016年5月9日透支了49435.7元,张东辉从2015年8月26日开始逾期不还的,我们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信用卡中心人员多次催收,我们运城分行叶多次催收,拒不归还,都是以电话和上门催收的,刚开始我们电话催收时,他老是找各种理由推脱,说马上还,后面就不接电话了,联系不上了。上门催收时一直见不到张东辉本人。我以上所讲都是属实的。8、授权委托书证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委托王某丹办理张东辉涉嫌信用卡诈骗一案的相关事宜。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出具的张东辉报案材料: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件一套复印件证实是张东辉本人办理的信用卡,额度是5万元;2、上门催收2次、电话催收记录证实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拒不归还;3、欠款截图及交易明细、账单明细证实张东辉透支信用卡。10、邮政储蓄银行运城市分行营业部出具的说明,证实张东辉家属于2017年7月3日归还拖欠我行金额69753.66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东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东辉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东辉的辩护人辩称:一、被告人张东辉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二、被告人张东辉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三、被告人张东辉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的辩论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东辉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且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结合社区矫正部门的意见,可对被告人张东辉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东辉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牛丽生人民陪审员 周晓娜人民陪审员 曹 红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任 红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