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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吕程与浙江大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程,浙江大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260号申请执行人吕程,男,198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浙江大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法定代表人孔民秀,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吕程与浙江大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平劳人仲字[2016]第505号仲裁裁决书》,执行标的10689.66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收取执行费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平劳人仲字[2016]第50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恩君审判员  冀宇慧审判员  管 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