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7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石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320号原告:石某,女,199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张某,男,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原告石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石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石某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于月来审判员 张翼飞审判员 张文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