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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7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石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320号原告:石某,女,199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张某,男,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原告石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石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石某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于月来审判员  张翼飞审判员  张文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