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民初3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与曹乾、鄂尔多斯市万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曹乾,鄂尔多斯市万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323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团结路7号街坊3号楼201、301室。负责人:白永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新,男,该银行职工。被告:曹乾。被告:鄂尔多斯市万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团结路西广场街南顺裕综合楼B座。法定代表人:石宝卫,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诉被告曹乾、鄂尔多斯市万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通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现七日期限届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一直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小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冬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