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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12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贵州皇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正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皇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正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283号之一原告:贵州皇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派华新都17栋102室。法定代表人:徐飞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凤,系贵州矩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凤,系贵州矩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正举,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水族,住贵州省水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岳,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贵州皇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正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皇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皇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皇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76元,本院予以免交,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贵州皇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王厚菊人民陪审员  樊秀兰人民陪审员  张永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春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