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12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贵州皇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正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皇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正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283号之一原告:贵州皇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派华新都17栋102室。法定代表人:徐飞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凤,系贵州矩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凤,系贵州矩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正举,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水族,住贵州省水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岳,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贵州皇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正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皇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皇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皇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76元,本院予以免交,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贵州皇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王厚菊人民陪审员 樊秀兰人民陪审员 张永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春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