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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亚庆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395号申请执行人王亚庆,男。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24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该案执行标的为137095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将款项转账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4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书中“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王亚庆车辆损失费、施救费137095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亚妮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