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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初2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保存与李鑫、陈付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存,李鑫,陈付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2857号原告:李保存,男,195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堂,曹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鑫,男,199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曹县。被告:陈付霞,女,1967年7月12日出生,住曹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路中达尚城小区2#楼商业裙楼2#003号,组织机构代码75354105-5。负责人:崔凤涛,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锴,女,公司员工。原告李保存与被告李鑫、陈付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鑫、陈付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存撤回对被告李鑫、陈付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保存负担。审判员  郭潇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冉亚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