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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02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全梦忠与人李再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梦忠,李再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02执622号申请执行人:全梦忠,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沅陵县。被执行人:李再生,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全梦忠与被执行人李再生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全梦忠以申请执行的数额有误为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802执6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红审判员  袁义平审判员  陈良升二〇一七年���月一日书记员  张庆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