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民终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田鹏、欧晓莲因与被上诉人郭彩苹、原审被告田兴建、华月兰、沈红军、谢长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鹏,欧晓莲,郭彩苹,田兴建,华月兰,沈红军,谢长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13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鹏,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龙城镇大同街*******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欧晓莲(曾用名欧如莲),女,1969年11月23日,汉族,住安徽省萧县龙城镇大同街*******号。上诉人田鹏、欧晓莲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朝礼,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彩苹,女,195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龙城镇南关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首民,男,195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南关开发区。系郭彩苹之夫。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颜,萧县孙圩孜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田兴建,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龙城镇大同街*******号。原审被告:华月兰,女,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龙城镇大同街*******号。原审被告:沈红军,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圣泉乡陶北行政村陶北自然村**号。原审被告:谢长进,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龙城镇一批***号。上诉人田鹏、欧晓莲因与被上诉人郭彩苹、原审被告田兴建、华月兰、沈红军、谢长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2民初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从郭彩苹一审民事诉状看,其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决田鹏、欧晓莲、田兴建、华月兰、沈红军、谢长进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60000元。而一审法院一审审理的借款是830000元,审理内容超过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其一审程序存在瑕疵;再之,一审法院认定的借款事实亦存在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2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田鹏、欧晓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丁家平审 判 员 许劲松审 判 员 张虹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朱珊珊书 记 员 王 洁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