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周得志与王旺林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得志,王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316号申请执行人:周得志,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浠水县,被执行人:王旺林,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建筑业,住浠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得志与被执行人王旺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得志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5执316号案件的执行。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慧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管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