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高瑞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瑞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7刑初65号公诉机关米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瑞,男,1984年8月8日生于陕西省米脂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米脂县桥河岔乡磨石沟村**号。2009年至2010年曾因抢夺和敲诈被劳教,201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神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7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米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米脂县看守所。米脂县人民检察院以米检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米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高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米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4日22时39分,高瑞驾驶陕KE19**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210国道米脂县交警大队附近路段时,与晋K633**、晋K2A**挂重型牵引车的驾驶员赵宏宇发生争执,被民警带离现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高瑞呼吸中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高瑞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92/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高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小军、程明霞、赵宏宇的证言、酒精呼吸测试单、血醇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瑞违反国家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车辆,给公共安全带来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申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