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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3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孙敏与于宝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敏,于宝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37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敏,女,1978年5月23日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华,北京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宝满,男,1972年5月1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上诉人孙敏因与被上诉人于宝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4民初17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敏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敏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明福代理审判员  梁欣华代理审判员  刘晓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