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度鑫滢与汪远山、李菊、王擎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1346号汪远山、李菊、王擎昊:你们与度鑫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3**民初4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附:[2016]鄂03**民初45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是:⑴汪远山、李菊向度鑫滢偿还借款20万元和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⑵汪擎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收款人: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十堰农行源园支行账号:22×××77经办人:刘曙光电话847****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