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姜晓华、张明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晓华,张明军,窦素波,李振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307号申请执行人姜晓华,男,1968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张明军,男,1973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窦素波,女,1973年8月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李振旭,男,1965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晓华与被执行人张明军、窦素波、李振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明军、窦素波、李振旭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283民初828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伟审判员 车延新审判员 马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董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