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2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程凤与张加增、廖春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凤,张加增,廖春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2297号原告程凤,女,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街民秀委被告张加增,男,现住扶余市永平乡被告廖春波,男,住松原市宁江区哈达山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志恒,系经理。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富甲,系经理。原告程凤诉称,2017年3月28日16时许,被告廖春波驾驶xxx号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实际车主为张加增),沿30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287KM+100M处,与前方原告雇佣司机徐建会驾驶的吉J136**号金旅牌大型普通客车相撞,致车上乘客刘静、王可欣、王洪业受伤。扶余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书:被告廖春波负事故全部责任,司机徐建会及乘客刘静、王可欣、王洪业无责任。被告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强险和商业险,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17144.09元,不足部分由被告张加增、廖春波承担。本院认为,原告程凤诉被告张加增、廖春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支公司不是本案肇事车辆J9E168(吉J99**挂)号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保险公司,经法庭调查,原告不能提交适格的保险公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8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国文代理审判员 曹 杨人民陪审员 王连孝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明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