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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8执9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胡健民、金侠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健民,金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8执9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健民,男,195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金侠敏,男,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本院执行的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8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胡健民与被执行人金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757万元,已执行1.8万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金侠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健民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金侠敏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8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世福审 判 员 刘忠发审 判 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杨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