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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民初15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某某、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某某,成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1552号之一申请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工贸新区广场。法定代表人:罗莉,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潭市镇。被申请人:成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潭市镇。申请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某某、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成某某的银行存款1.8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结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成某某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胡思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