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彭德和与林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德和,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1执441号申请执行人:彭德和,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委托代理人:孔秀美,仪征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林龙,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德和与被执行人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苏1081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林龙应偿还彭德和借款20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承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因被执行人林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德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林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林龙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对林龙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房管部门查明,被执行人林龙名下有位于仪征市真州镇万博奥林匹克花园45幢501室125.93平方米房屋一幢,但该房产已被本院(2016)苏1081执634号案处置;此外,本院在房管、车管、金融、证券等机构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林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成河审 判 员 许翠华代理审判员 糜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隽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