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朱少华与高久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少华,高久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1466号原告:朱少华,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帮,安徽源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茜,安徽源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久德,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少华诉被告高久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少华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少华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收取),由朱少华负担。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章梦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