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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朱少华与高久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少华,高久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1466号原告:朱少华,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帮,安徽源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茜,安徽源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久德,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少华诉被告高久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少华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少华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收取),由朱少华负担。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章梦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