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13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孙桂香与费海燕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香,费海燕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3080号原告:孙桂香,女,1946年9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费海燕,女,1978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孙桂香与被告费海燕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孙桂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桂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香撤回起诉。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孙桂香负担。审判员 刘 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董程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