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破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广东万辉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广东万辉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破申1号申请人: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东县合山镇温泉。法定代表人:陈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泉,该公司董事。申请人:广东万辉投资有限公司。地址:阳江市江城区新江北路**号金世纪中心*楼。法定代表人:陈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系列案件过程中,申请人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广东万辉投资有限公司以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经营不善,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使用期限至2016年12月30日止,经本院告知,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至今未向本院提供该公司资产审计报告等反映该公司资产现状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预案。同时,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暂缓破产清算程序,广东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中恒华鸿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等主要债权人均不同意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上述执行案件也存在多个被执行人。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广东万辉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法律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实际要件,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不具备法定破产清算的原因,现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广东万辉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不予受理对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国雄审判员 梁宗军审判员 蔡旻霏二○二○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叶宝宁书记员许君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