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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3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梁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梁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827号原告:石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梁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梁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军贤审 判 员  常月贵人民陪审员  汤学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