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3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梁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梁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827号原告:石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梁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梁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军贤审 判 员 常月贵人民陪审员 汤学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