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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徐永良、廉星水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良,廉星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875号申请人:徐永良,男,195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被执行人:廉星水,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永良与被执行人廉星水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09)德城商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王中红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飞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