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徐永良、廉星水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良,廉星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875号申请人:徐永良,男,195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被执行人:廉星水,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永良与被执行人廉星水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09)德城商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王中红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飞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