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蒋波与黄显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波,黄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145号申请执行人:蒋波。被执行人:黄显明。申请执行人蒋波与被执行人黄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3270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黄显明应当向蒋波偿还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为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计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黄显明应向蒋波偿还借款利息300元。因被执行人黄显明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黄显明名下黄埔区××镇××街××房产××套产一套,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除前述已被另案查封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显明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1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红审判员 彭建军审判员 刘 鑫二O一七年八月对书记员 刘应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