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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2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刘庆庆与叶洪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庆,叶洪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1民初2947号原告:刘庆庆,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赵林超,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洪雷,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刘庆庆与被告叶洪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常启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庆庆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林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洪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7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其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是,被告在南京干活期间多次向我借款4700元,在2016年1月4日给我写有借据,该款经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未履行,故依法起诉。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6年1月4日向原告借款47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刘庆:人民币(4700元)肆仟柒佰元正借款人叶洪雷2016年.1.4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现原告持被告具名的借条主张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洪雷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庆庆借款47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叶洪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启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楠楠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