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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民辖终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有刚、陈少平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有刚,陈少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辖终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有刚,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住武汉市江岸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少平,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上诉人李有刚因与被上诉人陈少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7民初15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有刚上诉称,本案为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由其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法院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7民初150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陈少平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即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起诉,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李有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子雄审 判 员 李 军审 判 员 刘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艺馨书 记 员 高人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