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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林世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世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556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王宇翔。被告人林世永,男,1995年1月18日出生于海南省保亭黎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自治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0日11时许,海口市公安局博爱派出所民警巡逻至海口市美兰区美苑路中达酒店门口时,发现被告人林世永形迹可疑,遂对其进行盘查,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毒品12小包(经鉴定,其中的11小包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共计17.3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世永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林世永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世永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4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扣押在案的17.3克海洛因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魏海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林明东书 记 员 刘美君速 录 员 王 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