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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世平与李志杰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世平,李志杰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申1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杨世平,男。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志杰,男。再审申请人杨世平因与被申请人李志杰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2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世平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务转移合同关系不能成立,(2012)神民初字第03250号民事调解书系在违背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做出,依法应予撤销。二、本案原借款人杨志平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犯罪,杨志平从被申请人处借款属于犯罪事实的一部分,被申请人应当通过公安机关挽回损失,调解书确定由申请人偿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债务,内容违法。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并不知道杨志平的行为涉嫌犯罪,因此,该调解书系在申请人对真实情况完全不了解、不知情的基础上达成的,对申请人不公。故申请撤销(2012)神民初字第0325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启动再审,且诉讼费以及其他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李志杰提交意见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10日调解结案,法院出具调解书,文书已生效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杨世平又于2017年6月13日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申请人的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应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在原审调解笔录中签字,并经本院确认,调解书均已送达并发生效力,申请人申请再审的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应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世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改霞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人民陪审员  王 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任志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