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4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潘周颖与黄江泉、厦门泰牛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4542号原告:潘周颖,女,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华力,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江泉,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厦门泰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张桂成。原告潘周颖与被告黄江泉、厦门泰牛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潘周颖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周颖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周颖负担。审 判 员 蔡守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郭顺强书 记 员 陈盛鑫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