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4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方薇、安徽莫代尔毛衫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薇,安徽莫代尔毛衫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4民初1640号原告: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新城区红军大道与燕子河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23312868。法定代表人:张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钦,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薇,女,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安徽莫代尔毛衫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双河镇双河街道。法定代表人:史兴明,总经理。原告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寨农商行)与被告方薇、安徽莫代尔毛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代尔毛衫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寨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薇、莫代尔毛衫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寨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方薇、莫代尔毛衫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50000元,支付下欠利息及逾期罚息至本息结清止,并拍卖抵押物优先受偿。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31日方薇向金寨农商行借款450000元用于服装经营,借款期限为36个月,期限内年利率为11.07%,逾期还款利率在此基础上上浮50%。对上述借款莫代尔毛衫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金寨县双河镇双河街道的房产作为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在金寨县房管局办理了登记手续。借款期间方薇未支付任何利息。金寨农商行多次催要,方薇均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方薇、莫代尔毛衫公司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1日,方薇向金寨农商行借款450000元用于服装经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6个月;期限内年利率为11.07%;逾期还款利率在此基础上上浮50%。对上述借款莫代尔毛衫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金寨县双河镇双河街道(房地权双河字第0376号)的房产作为抵押,同时签订了抵押合同,在金寨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金寨农商行于2013年1月31日将贷款发放给方薇。此后,方薇未主动归还过本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抵押合同、房地产他证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方薇与金寨农商行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抵押合同均合法有效。借款人应诚实信用,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归还借款及利息,故对金寨农商行要求方薇立即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请予以支持。莫代尔毛衫公司以其所有的房屋抵押贷款,金寨农商行对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逾期还款利率应在期内年利率11.07%基础上上浮50%,即按16.605%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薇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3年1月31日至2016年1月29日按年利率11.07%计算,2016年1月30日起之后按年利率16.605%计算利息至本息结清止;二、原告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莫代尔毛衫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金寨县双河镇双河街道(房地权双河字第0376号)的房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款贷款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被告方薇、安徽莫代尔毛衫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杜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