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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4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万鹏与包玉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鹏,包玉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4执340号申请执行人:李万鹏,男,55岁,蒙古族。被执行人:包玉青,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李万鹏申请执行包玉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库伦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4民初109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利民审判员  金 亮审判员  赵淑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东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