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4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万鹏与包玉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鹏,包玉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4执340号申请执行人:李万鹏,男,55岁,蒙古族。被执行人:包玉青,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李万鹏申请执行包玉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库伦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4民初109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利民审判员 金 亮审判员 赵淑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东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