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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刑抗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某强奸再审决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鄂刑抗13号抗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鄂汉南刑初字第0006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宣判后,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1272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鄂检未审刑抗(2017)1号刑事抗诉书,认为原裁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对该案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认为,原审裁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指令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