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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1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丁时新与安乡县房地产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时新,安乡县房地产管理局,丁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湘0721行初10号 原告丁时新,男,193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庭甲,湖南深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安乡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安乡县深柳镇潺陵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马成林,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红杰,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丁步军,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时新认为被告安乡县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丁步军侵犯房产权一案中,原告丁时新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时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时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时新负担。 审 判 长  肖嘉国 人民陪审员  胡庆华 人民陪审员  刘君益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张 瑶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