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1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何志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武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1刑初13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志武,男,1980年3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县;因吸食毒品,2015年3月5日被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南县看守所。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7]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志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志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底至2017年5月14日期间,被告人何志武多次在其位于南县的租住屋内,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陈某、程某、赵某、谢某甲、谢某乙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被告人何志武均参与吸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6年5月底的一天20时许,由程某出资200元,杨某某找绰号为“建瞎子”的男子购买了毒品冰毒约1克、“麻古”1粒,被告人何志武在自己的租住屋内,提供吸毒工具,容留杨某某、陈某、程某吸食了上述毒品。2016年6月初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何志武在自己的租住屋内,提供毒品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和吸毒工具,容留程某、赵某吸食了上述毒品。2016年7月11日14时许,由程某出资200元,何志武找绰号为“建瞎子”的男子购买了毒品冰毒约1克、“麻古”1粒,被告人何志武在自己的租住屋内,提供吸毒工具,容留杨某某、陈某、程某吸食了上述毒品。2016年7月20日20时许,由程某出资100元,杨某某找绰号为“建瞎子”的男子购买了毒品冰毒约0.5克、“麻古”半粒,被告人何志武在自己的租住屋内,提供吸毒工具,容留杨某某、陈某、程某吸食了上述毒品。2017年4月初的一天15时许,由谢某甲出资200元,杨某某找薛某(另案处理)购买了毒品冰毒约1克、“麻古”1粒,被告人何志武在租住屋内,提供吸毒工具,容留杨某某、谢某甲、谢某乙吸食了上述毒品。2017年5月2日15时许,被告人何志武在自己的租住屋内提供吸毒工具,容留杨某某、谢某甲、谢某乙吸食了谢某甲提供的毒品冰毒。2017年5月14日20时许,由谢某甲出资200元,杨某某找薛某购买了毒品冰毒约1克、“麻古”1粒,被告人何志武在租住屋内,提供吸毒工具,容留杨某某、谢某甲、谢某乙吸食了上述毒品。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何志武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交代了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志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出租协议书,收据,证人高某某、薛某、杨某某、谢某乙、赵某、程某、陈某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查笔录及物证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何志武的到案说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志武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志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志武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志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何志武的刑期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钱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徐艳芳附:本案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款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