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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3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简明军、胡应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简明军,胡应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34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简明军,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孟福,男,1954年2月20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应福,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现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泓,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简明军因与被上诉人胡应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5民初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5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简明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玉振代理审判员  付甫金代理审判员  唐 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 助理  潘 晓书 记 员  张群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