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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1497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关于汝州豪润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汝州市瑞平贾岭南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豪润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汝州市瑞平贾岭南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497号之七申请人:汝州豪润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西环路南段3号。法定代表人:万红玲,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汝州市瑞平贾岭南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小屯镇贾玲村。法定代表人:田建军,男,该公司董事长。关于汝州豪润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汝州市瑞平贾岭南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汝州市瑞平贾岭南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0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汝州市瑞平贾岭南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志军审判员  于延鹏审判长  牛振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乐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