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5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旌德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程小高、赵世满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旌德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程小高,赵世满,胡兴平,胡恩康,查菊花,吴彩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5民初428号原告:旌德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法定代表人:蒋协军,该公司执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海,旌德县旌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程小高,男,1974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被告:赵世满,男,1976年4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被告:胡兴平,男,1962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被告:胡恩康,男,1957年7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被告:查菊花,女,1974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被告:吴彩萍,女,1973年3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原告旌德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小高、赵世满、胡兴平、胡恩康、查菊花、吴彩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旌德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小高、赵世满、胡兴平、胡恩康、查菊花、吴彩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程小高、赵世满、胡兴平、胡恩康、查菊花、吴彩萍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旌德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程小高、赵世满、胡兴平、胡恩康、查菊花、吴彩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930元,减半收取6965元,由原告旌德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汪 艳审 判 员 姚小玉人民 陪 审员 胡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毕惠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