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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王艳军寻衅滋事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军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5刑初1076号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王艳军,男,1968年1月l4日出生,在深圳市无业、无固定住址。因本案于20l7年5月25日自动投案,��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10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艳军犯寻衅滋事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左右有期徒刑或拘役。
 
 
 
 
 辩护意见
 
 
 被告人王艳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其辩称,其几人当时共计出资6.5万元(其本人出资2万元)希望赔偿给被害人,但其几人被一名名义上的中间人骗走了上述款项,导致未能赔偿被害人。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王艳军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艳军具有认罪态度好、从犯、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判决
 
 
 被告人王艳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l7年5月25日起执行至2017年8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 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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