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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军道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大权,吴军道,达州市瑞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488号申请执行人: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法定代表人:钱惠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大权,男,生于1973年4月14日,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被执行人:吴军道,男,生于1975年4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达州市瑞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法定代表人:吴汶洋,该公司董事长。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722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大权、吴军道、达州市瑞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偿还或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等,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677元、执行费12400元。因各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达州市瑞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15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均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义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杜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