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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4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田忠焕与鄢继银、詹梅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忠焕,鄢继银,詹梅洁,陈观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4民初647号原告:田忠焕,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鄢继银,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发,闽清县坂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詹梅洁,女,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陈观岁,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原告田忠焕与被告鄢继银、詹梅洁、陈观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忠焕、被告鄢继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梅洁、陈观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忠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鄢继银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利息暂计至2017年5月10日,共计110天,按月利息2%计算,为人民币2200元);2.判决被告詹梅洁、陈观岁为被告鄢继银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过程中,田忠焕变更诉讼请求为:本金以28500元计算,已经收到的3000元为利息和违约金,但只截止至2017年4月13日,从2017年4月13日起的利息按照2%计算;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原告误工费300元、交通费2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0日被告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整,被告鄢继银出具借条一份,由陈观岁进行担保。现因原告急需资金周转,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拒绝偿还本息构成违约,因被告詹梅洁与鄢继银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鄢继银辩称,借款本金不是30000元,2017年1月20日原告实际汇款给答辩人28500元。答辩人共计偿还原告利息4500元,除第一次借款时1500元外,2017年2月23日汇款原告1000元,2017年3月9日偿还利息500元,2017年4月13日偿还利息1500元。当时是按照月利率2%支付,有钱多支付,没钱少支付。约定的利息3%偏高,起诉时原告已降低至2%,被告已经按照2%利率支付了全部利息,多余支付的部分为按照2%利率计算归还的本金。对误工费、交通费不予认可。詹梅洁、陈观岁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借款本金。田忠焕诉称借款本金为30000元,鄢继银辩称借款本金为28500元,经法庭辩论后田忠焕变更诉讼请求借款本金为28500元。本院认为,2017年1月20日田忠焕分两笔共转账28500元给鄢继银,有银行交易明细予以证实,因此可以认定田忠焕实际出借的借款本金为28500元。2.鄢继银汇给田忠焕的三笔款项的性质。鄢继银分别于2017年2月23日汇款1000元、3月9日汇款500元、2017年4月13日汇款1500元给田忠焕。鄢继银认为所汇款项为以2%利率计算的利息,多支付的部分为偿还的本金,田忠焕承认收到鄢继银汇款3000元,但认为鄢继银是以3%利率计算利息还款,多支付的部分为因鄢继银不按期还款的违约金和其自愿承受的利息。本院认为,田忠焕与鄢继银就借款利息约定为月利率3%,鄢继银未提供证据证明与田忠焕在本案诉前就借款利息以月利率2%计算达成协议,且鄢继银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利率支付利息,而是依据自己的经济情况时多时少支付利息,因此其支付的3000元均应认定为以月利率3%计算偿还的借款利息。本院认定借款本金为28500元,因此以借款本金28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计算的借款利息为每月855元。鄢继银已偿还利息至2017年4月20日(855元/月×3月=2565元),并支付4月20日后利息435元,总计支付利息3000元。原告主张鄢继银多支付款项为不按期还款的违约金和其自愿承受的利息,因双方对违约金没有约定且法律对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约定不予支持,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0日,鄢继银向田忠焕借款28500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未约定还款期限,双方约定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误工费等由借款人承担。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观岁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未约定担保期间。借款后,鄢继银共计偿还利息3000元,其中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至2017年4月20日,并支付2017年4月20日后利息435元,其余借款本息经原告催讨均未偿还。鄢继银与詹梅洁于2012年6月6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鄢继银向田忠焕借款28500元,双方当事人之间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有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双方借款关系合法有效,田忠焕已经履行了出借款义务,鄢继银应负偿还之责。田忠焕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应当扣除鄢继银已支付的利息。被告鄢继银与詹梅洁是夫妻关系,且借款事实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主张被告鄢继银、詹梅洁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予以支持。陈观岁系本案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田忠焕与鄢继银约定“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误工费)等由借款人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本院已经支持田忠焕主张的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因此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不予支持。詹梅洁、陈观岁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鄢继银、詹梅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田忠焕借款本金28500元及利息(从2017年4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但应扣除鄢继银已经支付的435元利息);二、陈观岁对上述借款本金28500元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承担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鄢继银追偿;三、驳回田忠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5元,减半收取302.5元,由鄢继银、詹梅洁、陈观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新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必胜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