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执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莫丽珍与周岳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丽珍,周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4执1304号申请执行人:莫丽珍,女,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从化市。被执行人:周岳霞,女,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关于莫丽珍与周岳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84民初2665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周岳霞应清还货款541832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本案受理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委调查,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84执13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李永强审判员 朱继安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黎 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