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05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与依某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依晓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505执79号申请执行人: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依晓鸥,男,1962年5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本院在执行依晓鸥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依晓鸥正在服刑,且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刑初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5万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马 力审判员 孙文彤审判员 佟占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郭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