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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红梅与黄昌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梅,黄昌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688号申请执行人杨红梅,女,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黄昌芬,女,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宜昌市西陵区。申请执行人杨红梅与被执行人黄昌芬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7��鄂05**民初33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昌芬清偿申请执行人杨红梅借款本金650000元、利息165000元,合计815000元;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上述欠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105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昌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25550元,或查封、扣押并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黄昌芬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上述欠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审判长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小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