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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7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林XX、李小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XX,李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7635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林XX(曾用名:林上旺),男,汉族,1987年06月14日生,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被执��人:李小梅,女,汉族,1988年05月05日生,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连州市,杨建勋和林XX、李小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1执565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书:本案受理费650元,由被告林XX、李小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本院审判庭以林XX、李小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执行局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标的金额650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邹润根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其未履行。本院遂依法向银行、房产、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林XX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Y×××××(雪佛兰牌)汽车一辆(已委托佛山市南海区车管所查封车辆档案)。���此之外,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提供。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76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可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麦瑞林审判员  宋富长审判员  常康华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胡礼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