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4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黄新华、李林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新华,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4执107号申请执行人:黄新华,男,汉族,1975年6月25日生,崇仁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被执行人:李林,男,汉族,1976年9月25日生,三峡市人,职工,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新华与被执行人李林物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8万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2.8万元及利息。该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7)赣1024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开平审判员 黄毛林审判员 朱建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钟太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