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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财保64号申请人: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铜胥路(有色二冶三号门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754875663W(1-1)。法定代表人:刘建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杰,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606109123U。法定代表人:周振兴,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皖G×××××混凝土搅拌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车牌号为皖G×××××混凝土搅拌车。二、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冬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徐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