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2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罪犯潘万同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万同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2861号罪犯潘万同,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00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万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21年7月14日止),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八千元上缴国库(已缴纳)。被告人潘万同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2013)连刑二终字第00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2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7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潘万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潘万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以来,罪犯潘万同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6月、2016年5月、2017年3月共获得监狱表扬三次;没收财产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万同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职务犯罪,且服刑以来未能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万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蒋跃明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