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魏学民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773号申请执行人魏学民,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法定代表人魏士德,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魏学民与被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民委员会民事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魏学民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8610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177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帅审 判 员 李洪生代理审判员 赵财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余 淼 搜索“”